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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2號原 告 余芳雄被 告 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秀龍被 告 李秀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2,186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