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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 告 柳秀蘭被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三民門市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吳坤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