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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 訴 人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樹常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狀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命補正。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日期: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