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 告 廖德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行權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0,8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8,52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