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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 楊淑雅

楊琇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米被 告 劉麗如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日期: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