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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 告 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薰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被 告 林滄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叁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5 月間與原告訂有業務承攬合約,約定被告於合約存續期間,自向原告訂購貨品之客戶收取款項後,必須於當月月底前交付原告。詎被告需款孔急,竟有下列行為:(一)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102 年11月間起至103 年3 月期間,以其雖已向客戶收得貨款,卻向公司呈報客戶請求暫緩收款、欠款之方式,陸續將其向訴外人一元堂蔘藥行等客戶收取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87,762 元侵占入己,供己作為購屋款項或清償貸款之用。(二)被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103 年3 月28日至位於臺南市○○路○ 段○○○ 號之德州中醫診所,向訴外人即負責醫生盧世烽稱原告藥品價格將調漲,若先簽立大口份契約,即可以漲價前之價格採購藥品,且若以現金一次付款,原告將提供大口份契約及預付現金價之回饋,總計有9 折之優惠,並以資深業務經理業已知情,然因公務繁忙,不克前來締約,復出示被告事先偽造,並蓋有原告公司及當時負責人鄭慶祥大小章之「大口份客戶契約書」,致盧世烽陷於錯誤,而交付45萬元予被告,所得款項作為購屋款項或清償貸款之用。原告為顧及公司信譽,承認上開大口份客戶契約書,然因被告行使偽造印文及詐欺之行為,使原告損失45萬元。上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513 號刑事判決。是被告因前開犯罪行為,造成原告受有637,762 元之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所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大口份客戶契約書、臺南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2517號侵占案件對盧世烽之訊問筆錄影本各1 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自102 年10月、11月、12月、103 年1 月、2 月、3 月分別因業務侵占其持有原告貨款各65,980元、31,232元、36,540元、21,070元、14,740元、18,200元,共計187,762 元之犯行;及被告另以偽造原告名義之大口份客戶契約書佯稱代表原告簽約,致盧世烽陷於錯誤,而交付45萬元,造成原告及盧世烽受有損害之犯行,並經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513 號刑事判決以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共6 罪,依序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8月、8 月、7 月、7 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 年,偽造之「生春堂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鄭慶祥」印章各1 枚、「大口份客戶契約書」上偽造之「生春堂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鄭慶祥」印文各1 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且已經確定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513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全卷查對屬實,且有該刑事判決1 件在卷足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業務侵占其持有原告之貨款共187,762 元,又行使偽造之大口份客戶契約書,詐欺原告之客戶即德州中醫診所之醫師盧世烽,致原告受有45萬元之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共637,762 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37,7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

4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上訴標的金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裁判日期: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