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反訴原告 戰國策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成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蔡思玟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臺南市體育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本訴提起反訴,亦請求給付勞務採購契約價金,惟未據繳納反訴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