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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灣海峽兩岸文教經貿宗教交流協會法定代理人 劉名繕被 上訴人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決議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