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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0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被 告 蘇淵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蘇淵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淵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3,9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

(二)原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詳予敘明車禍事故發生經過及被告之過失情形及證據),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被告亦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對原告請求之具體爭執理由到院,並將繕本逕送達原告,併由本院就兩造爭執事項定期為言詞辯論。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