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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 告 林春志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7,536元【計算式:申報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80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80為其申報地價)土地面積10%10年,即21,120(26,40080%)197.810%10=4,177,5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扣除原告前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應繳納38,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裁判日期:201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