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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秋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秋桂、王皆得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參照)。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標得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被上訴人賴秋桂就如附表所示編號4土地及編號1建物(下稱系爭房地)行使優先承買權,經執行法院形式審查,准許其優先承買系爭房地,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賴秋桂有優先承買權,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上訴人經本院民國106年5月9日104年度訴字第1842號第一審判決駁回在案,其對該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確認被上訴人賴秋桂就系爭房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被上訴人賴秋桂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再由被上訴人王皆得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系爭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為準,而兩造就系爭房地之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405,700元並不爭執(見訴字卷第227頁反面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5,7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 │臺南市│六甲區 │林鳳營│ │568 │田│ 1820 │全部│├─┼───┼────┼───┼──┼──┼─┼────┼──┤│2 │臺南市│六甲區 │林鳳營│ │569 │田│ 330 │全部│├─┼───┼────┼───┼──┼──┼─┼────┼──┤│3 │臺南市│六甲區 │林鳳營│ │570 │田│ 2655 │全部│├─┼───┼────┼───┼──┼──┼─┼────┼──┤│4 │臺南市│六甲區 │林鳳營│ │620 │田│ 2565 │全部│└─┴───┴────┴───┴──┴──┴─┴────┴──┘┌─┬──┬───────┬───┬────────────┬──┐│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1 │ │臺南市六甲區林│一層、│一層:661.57│雨遮48.62 │全部││ │ │鳳營段620地號 │倉庫 │合計:661.57│ │ ││ │ │--------------│ │ │ │ ││ │ │臺南市六甲區菁│ │ │ │ ││ │ │埔里林鳳營480 │ │ │ │ ││ │ │號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