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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烟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蓮間合夥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日104年度訴字第18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將商號吳萬春香店之經營權交由上訴人行使」部分,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60萬元,故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5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合夥糾紛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