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品鍏即陳俊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大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