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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 告 陳福祥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被 告 新營太子宮太子爺廟法定代理人 王献彰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案由:確認身分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