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3號上 訴 人 陳福祥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營太子宮太子爺廟間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