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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9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 告 林煜凱被 告 李衍志律師即黃龍波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5016」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分之50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17-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