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04號聲 請 人 盧郭信良相 對 人 姚秀勤相 對 人 陳姿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04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所核發104年度訴字第1104號起訴證明書,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姿吟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業經審理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聲請人誤為第9條)請求發給訴訟終結之證明,俾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登記之塗銷。
三、經查,兩造間之前開本案,曾經相對人陳姿吟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向本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該案嗣經兩造於105年9月9日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53號訴訟和解成立,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閱屬實。是兩造間之訴訟既因和解成立而終結,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核發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以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核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附表 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⒈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⒉ 同段434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