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 鄭萬得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被 告 林文柱
林照子林玉葉林美月林文賢林文財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複 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被 告 林萬清
陳林流蘇志鴻蘇雅玲蘇國凱蔡蘇寶貴陳蘇秀蘭蘇金水蘇金泉施林格春張林碧子陳林登子林清安薛張錦秀吳林里子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木被 告 張金寶
張丁在林滿吉葉林朝子林吳惠美林瑞龍林榮俊林淑芬林金火黃春榮黃春生王雙喜張淑楨王合象王春貴劉張玉蘭張淑釵兼 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俊被 告 杜鄭連女
杜利津杜穆妮杜晉銘林秀玉林戴玉貴康慈喜戴震銘戴圳欽戴英女戴順成杜令珍杜志富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秋君被 告 杜家明
杜美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