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柱
林照子林玉葉林美月林文賢林文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萬得間因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11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8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