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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柱

林照子林玉葉林美月林文賢林文財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萬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4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6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上開期限後,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及答詢表6 紙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