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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 告 江佳財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正吉橡膠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長榮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經原告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為訴之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應為2705,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原告尚應補繳1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