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鄭李靜花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翁仁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兩造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鄭李靜花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5,380 元,核其上訴裁判費為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翁仁鈿之上訴利益為1,574,620 元,核其上訴裁判費為24,963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兩造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