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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枝福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6,514元,應徵裁判費1萬46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