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 告 陳秀悅
劉峻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被 告 劉明嘉
劉恩竹劉秀美劉紀嫻劉琬純劉秀卿曾堉榮曾健鑫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泰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