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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 告 陳秀悅

劉峻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被 告 劉明嘉

劉恩竹劉秀美劉紀嫻劉琬純劉秀卿曾堉榮曾健鑫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泰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