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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2號被 告 陳金碧被 告 周昀賢被 告 周嫆嫻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莊玉婚間請求代位求償財產歸還事件,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具狀請求駁回參加人蔡蕭寨之參加訴訟。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明定,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被告尚未繳納上開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駁回訴訟參加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彬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