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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 告 莊玉婚被 告 陳金碧被 告 周昀賢被 告 周嫆嫻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財產歸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 彬

裁判日期: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