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2號
參 加 人 蔡蕭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財產歸還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具狀聲請為輔助原告起見,聲明參加訴訟。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明定,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參加人尚未繳納上開參加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參加人蔡蕭寨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訴訟參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