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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4號原 告 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疆宇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被 告 日商山業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Yamaha Motor Co.法定代理人 日高祥博訴訟代理人 趙珮怡律師

鍾文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號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6號裁定1份附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潘明彥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