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0號原 告 鄭瑞昌
鄭洪麗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吳冠龍律師被 告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