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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城維聰被上訴 人即 原 告 林侑璇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