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被 告 林德義
林孟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補字第51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50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51頁至第5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