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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壬○○以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確實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之程式提出書狀,記載如附件條文所示各款事項。

二、應查明被告丑○○、癸○○、未○○、辰○○等四人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