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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有惠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張德銘律師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章程條款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日期: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