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黃銘基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楊家瑋律師被 告 劉原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裁判案由:返還定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