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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黃銘基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楊家瑋律師被 告 劉原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