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7號上 訴 人 劉原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銘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