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被告間買賣系爭不動產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訴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買賣系爭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明定之。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地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及土地之價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