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1號上 訴 人 林靜君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李春桃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71號租賃糾紛(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