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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鐘小平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八軍團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1、被告陸軍八軍團之法定代理人。

2、原告所訴請確認之「台南市○區○○里○○○村0000號之7」、「復國里中華東路一段41號之1」房屋係訴外人楊輝漢所興建之證明。(如主張係劉維子所出資建,則應提出劉維子出資興建之證明)並提出上開房屋所座落土地係屬陸軍八軍團所有或管理之土地謄本資料。

3、原告係訴外人楊輝漢之妻之證明,並提出楊輝漢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書狀之合法程式,原告如確係欲對「陸軍八軍團」起訴,應補正「陸軍八軍團」有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又原告起訴確認所有權存在部分,應先舉證證明,惟書狀所述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茲命原告應就其所主張事項聲明其所用證據。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