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6號原 告 陳則維訴訟代理人 陳河珠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南杰等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重抗字第56號核定為16,031,983元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152元,原告僅繳納9,250元,尚不足143,90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