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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7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瑋、徐修德、徐綵蓮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