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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楊志河被 告 富盈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莊阿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104年3月31日裁定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日期: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