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5號原 告 黃典隆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慶麟被 告 張天良(已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判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571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564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27頁)。原告雖於103年11月6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上開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28頁至第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