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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莊慶順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莊慶霖、被告莊慶和、被告莊梅雀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均各為新臺幣(下同)307,735元,合計923,205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