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莊慶順被 告 莊慶霖
莊慶和莊梅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