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人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馮汝廷間因104年度訴字第745號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