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6號原 告 來亞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錫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拆除廣告招牌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然原告另請求被告拆除臺南市○○路○段○○○號2樓外牆上設置之廣告招牌、室外機,請查明拆除所需之費用,以利本院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李謝喜美與被告簽訂之合約,證明李謝喜美係契約當事人。又李謝喜美雖委託來亞管理委員會全權處理與被告間簽訂契約之事,充其量來亞管理委員會僅得為訴訟代理人,然李謝喜美並未將債權讓與來亞管理委員會,故來亞管理委員會自不具原告之資格,請更正之。

(三)來亞管理委員會之印章為「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究原告全稱係「來亞管理委員會」或「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請釋明之。另請提出李錫雄係來亞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據。

(四)請提出臺南市○○路○段○○○號2樓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日期: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