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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以上原告與被告周美珠即周玉永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4,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310元,尚不足新臺幣2,970元,應予補繳。

二、請原告提出書狀依周永玉之繼承人現狀,適當更正被告之姓名與訴之聲明,並附繕本乙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