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1號原 告 辜逸桓被 告 陳碧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委員會會議之決議無效,並請求移交印信等物,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法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而屬財產權之性質,但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