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1號原 告 辜逸桓被 告 陳碧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嗣原告於104年5月27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0,000元(1,650,000+5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已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